基本医疗保险——若从未缴纳过医疗保险,应如何处理?
目前,我国对普通疾病尚未实行免费医疗制度。有人据此设问:“一次也没缴过医疗保险怎么弄?”其中,“怎么弄”,是指如何处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用。然而,国家与社会仍需深入探讨普通疾病未能纳入免费医疗范围的原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差异化的合理性与依据。
基于当前政策导向,自然资源通常集中于特定群体,且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流向建筑物投资者,致使政府难以获取充足资金以支持公益事业。面对这一现实状况,社会保险法不得不将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公益事业成本分摊于公民个人与用人单位,例如:“五险一金”中,除工伤保险外,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均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
在公益性质的教育事业领域,国家虽已设立专项收费项目,却仍未能实现全面免费教育。其原因可归纳为两点。其一,部分群体尚未从公益事业中积累足够的初始资本,而新兴类似群体已相继涌现。其二,主要资源被资本或特定群体所掌控,政府确实难以全面承担免费教育支出。面对公众质疑,相关部门仅能表示,当前全面推行免费教育与医疗的条件尚不成熟。
我国传统文化主张以史为鉴,可知兴替。或有人进一步追问:于教育领域,当以何种历史为参照,抑或当以何种史实为镜鉴?唐诗宋词之艺术成就,之所以未能为后世所超越,并非由于后世缺乏创作灵感,乃在于唐宋两代建立了完备的公共教育体系。
例如:唐代规定,平民中的才俊之士可与七品以上官员子孙一同入学就读“四门学”;至宋代,则取消了对平民子女入读“外舍”资格的限定。或许有人会产生疑问:唐宋“两届政府”的教育资金源自何处?答案实则极为简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自然资源理所当然地归属于政府或国家所有,例如:对盐实行专营制度等。
或许有人追问:明清两代为何废止了“公学”制度?明代实际上实行了藩王制度,地方“公务员”数量众多。至清代,尽管成功平定了藩王,但由于其政府由少数民族主导,“公学”制度并未普及至平民。
以史为鉴,多数人或许已然认识到,在当前阶段推行免费教育仍面临诸多制约因素。然而,唐诗宋词所达到的鼎盛与辉煌,并非当代中国人遥不可及的幻想,宪法不仅规定了自然资源公有制,还规定了公益事业的范围,例如:本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之内容均属事业性质,任何人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相关业务。
在历史上,唐宋两代未对医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其成因可归纳为以下两方面:其一,当时的饮食结构以天然食材为主,罕见病较为少见;其二,中医药资源价格相对合理,诊疗服务较为普及,平民阶层普遍具备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在当代社会环境中,部分公众或许追问,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应如何予以确定?
国家已制定专门的价格法,基于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药品管理法不宜对药品价格作出直接规定。鉴于价格法第十八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所设定的前提条件为“必要时”,而药品价格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药品管理法据此对药品价格作出了专章规定。
在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之前,国家与社会对于药品价格问题未产生显著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当时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范围限于治疗普通疾病的药品,而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范围则针对罕见病治疗用药。自本法修订后删去药品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相关规定以来,争议频现。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本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如何系统阐释药品价格,涉及教育层面的问题。尽管药品管理法删除了政府定价的表述,但本法对药品价格的例外规定表明,药品价格仍以政府定价为主导,其逻辑解释规则为“明示其一,而排除其余”。这里的“排除其余”,是指排除价格法中“在必要时”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情形。当前,相关部门对药品缺乏系统性解读能力,这一现象亦凸显了提供免费教育的必要性。以印度为例,其发展成为全球主要仿制药生产国便是一个典型案例。
就“一次也没缴过医疗保险怎么弄”的话题而言,其方案实质上较为明确。例如: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后半句规定,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对此存在的认知不足或理解偏差,亦与法律普及教育程度有关。然而,在国家与社会层面,有必要对本条中分号所承载的法律意义予以准确解读。
分号具有穿透效力,意味着所有符合“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条件的社会成员,均有权享受退休职工医疗待遇。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差异,与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符。例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不一致。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目前,有关部门依据此项授权制定了差异化的待遇标准。其原因在于:自然资源配置于特定群体、土地增值收益在很大程度上由建筑物投资者获取。
我国公民尚未实现免费教育与医疗全面覆盖的原因业已明晰,有关部门何以未能及时推出配套政策,究竟尚有何种顾虑?国家明确指出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这一判断不仅体现在理论层面的阐释,更已转化为具体的立法实践。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即为推进相关领域改革所采取的实际举措,可视为改革正在深化的明证。
鉴于观察视角存在差异,上述结论或与主流观点存在分歧,甚至可能形成对立。上述分析也未经绳墨不中体裁,倘有疏失之处,敬请各方海涵,并不吝赐教。

